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 |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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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16:26:59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第67号)
晋建科字[2014]6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
绿色建筑是具有“四节一环保”、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是建设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将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并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重要示范效应。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提出我省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明确任务,落实项目。
各市应提高认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管理,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将本市绿色保障房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明确提出建设要求。当地绿色建筑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将绿色保障性住房纳入到绿色建筑日常管理中,并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名单、基本情况及建设目标等及时汇总上报我厅科技处和住房保障处,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各市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字[2013]207号)精神,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图审、施工及验收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1、规划阶段:
对纳入到绿色建筑建设范围的保障房项目,规划部门在项目的规划审批中,应将绿色建筑主要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并就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指标等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图审阶段: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并应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对项目绿色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明确的关于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结论,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住建局(委)绿色建筑管理部门提交《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备案表》(见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后视为项目已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变更中涉及绿色建筑部分的,应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报备。
3、 施工验收阶段: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要求进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各自的质量检查、竣工或评估报告中对项目绿色建筑实施情况作出专篇说明,建设单位在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做出明确的关于绿色建筑建设方面的验收意见,并填写《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估表》(见附件3)报当地绿色建筑管理部门,当地绿色建筑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各方的绿色建筑实施报告和整改报告等资料报绿建管理部门审查通 过后,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三、鼓励引导,规模发展。
依照《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达到一定规模的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发展高星级(二、三星)的将给予财政奖励。各市应积极鼓励引导,以激励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更好的示范引领效应,顺利实现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目标。
联系人: 闫高峰
联系电话: 0351-3580013 0351-3581209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2、《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备案表》
3、《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估表》
4、《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认定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 4 月 18 日
来源:厅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