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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2014/10/28 16:26:5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886号)

晋建市函[2014]88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支付等信息集成管理,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间劳务人员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对率先实现实名制管理、市场行为规范的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动态考核中予以加分。要加强对项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拖欠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有基础、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切实提升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水平。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师傅带徒弟、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开展劳务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满足工作岗位需求。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
四、引导建立企业间的劳务合作关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搭建建筑劳务供需平台,提供建筑劳务供求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的施工劳务企业通过项目劳务合作,逐步形成稳定的总包和劳务分包关系。鼓励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建立独资或控股的建筑劳务企业。引导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保留规模适度、有主要工种配套的技术精良的一线劳务操作队伍,以满足工程实施中对劳务层的实际需要。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厅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