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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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 19:14:37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第245号)
晋建质字〔2014〕24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阳泉市、晋城市执法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十项规定》)。为抓好《十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贯彻
《十项规定》是一个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行为的重要文件,既梳理汇总了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又明确了违反规定所给予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和实用性很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把《十项规定》的学习纳入企业和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形成人人关注《十项规定》、落实《十项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记分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单》(见附件2),并经违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确认后,执法人员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审批表》(见附件3),写清记分原因和分值,经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违法违规项目经理实施记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的日常监督和记分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检查时,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子系统”启用前,应通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记分。
三、完善记分档案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记分项目经理,并制作《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见附件4),送达被记分本人签名确认。《抄告单》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经理所属企业和被记分项目经理本人存档保管。
四、建立季报制度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标准》(见附件5)有关内容,填写《××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将辖区内(含所辖县区)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情况报送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同时在项目所在地相关网站上公布。省厅对各市上报情况汇总后,将累计记分超过6分的项目经理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
五、严格处罚问责
各地要严格按照《十项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对处罚权限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要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法违规事实,并附《抄告单》,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对记满12分被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项目经理,对所在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对同一企业的2名以上项目经理被记满12分的,还要对企业负责人及其本人进行约谈。
六、强化教育培训
按照《十项规定》要求,对记满12分被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项目经理,省厅将集中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停止执业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项目经理方能执业。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单
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审批表
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抄告单
5.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标准
6.××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