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字〔201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为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结合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6日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结合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考评、重在运用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简称“省厅”)工程质量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指标的设置应围绕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安排部署,突出重点、客观严谨、便于评价。考核指标分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工作指标主要考核目标任务、工作部署、管理措施、工作实效等履职情况。省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下达《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考核指标》。
第六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由两委共管的太原市、大同市建委(管委)的考核,省厅依据其职责分工,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考核指标》中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日常考核40分,年终考核6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是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所在区域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八条 日常考核主要考核文件落实、重点工作推进、监督执法检查、信访调处和统计上报等内容,综合评定并进行量化打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省厅及时向有关考核对象发出预警通报,考核对象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抓好推进落实。
第九条 年终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按照省厅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评报告报省厅。
(二)实地核查。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三)综合考核。考核组根据考核对象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量化打分。考核对象综合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40%+年终考核得分×60%。
第十条 考核结果全省通报,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并将考核得分加权后提供给省质量强省领导组办公室,作为省人民政府考核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厅将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取消省厅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省厅作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省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整改不到位的,省厅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省厅报请省委、省政府取消该市当年度三合一考核“优秀”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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