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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
2015/1/16 18:59:01

晋建质函〔2015〕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建质函〔2015〕11号)执行。
  二、各市按照住建部建质电〔2015〕1号要求,立即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项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关于在建工程承发包情况及相关单位市场行为情况的检查另行通知。
  三、各市对照住建部建质电〔2015〕1号文件第二部分检查内容逐项汇报检查情况,认真撰写检查报告,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分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于1月25日前报省厅质量安全处。
 

  联 系 人:李志峰  刘志军
  联系电话:0351-3070624(兼传真)
  电子邮箱:sxzlaqc@126.com
 

  附件:1.主管部门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表
     
2.工程项目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表
     
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检查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1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在建工程接连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导致人员财产重大损失,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我部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2.2014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督办查处情况;
  3.在建工程模板支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和执行情况;
  4.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内容
  1.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和自查、排查情况;
  2.在建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制度落实情况;
  3.在建工程承发包情况及相关单位市场行为情况;
  4.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彻底排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的隐患要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人员,坚决予以消除。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市、县在建工程的抽查,督促指导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跟踪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一律予以严厉处罚。
  我部将在各地大检查基础上,于2015年1月下旬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岁末年初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和高发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切实把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维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大检查方案,确保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环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模板支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遏制和扭转当前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和个人,必须实行挂牌督办,必须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严肃查处。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力度,狠抓反面典型,及时曝光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请各地将本次大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项目、隐患整改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今后工作措施等,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4日
 

http://www.sxjs.gov.cn/Article/NewsRead.aspx?CataLogId=103&RefId=28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