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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山西省住建厅
2015/2/4 10:58:5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第93号)

晋建办综函〔2015〕93号

 

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西省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建办综函〔2014〕562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4〕215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参加山西省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月9日至2月13日(双休日除外的工作时间) 

  审核地点: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一)》(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详见附件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 与资格审核表一致的二寸红底照片一张,在照片背后需用黑色中性笔注明个人的姓名、档案号,用于证书制作。

  以上材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一)》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2 .审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并受理申述和根据申述材料进行复核;

  3.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4.资格审核完毕,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个市应在3月13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 .根据申述情况做出审核结论并出具上报文件,填写《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6);

  2.《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一份;

  3.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的照片(二寸红底,按附件7的格式进行粘贴);

  4.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数量应与审核不合格人员的数量一致)。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全部科目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拒绝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执业资格类考试,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规定,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3.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且1999年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且1999年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附件:1.资格审核人员名单

     2. 2014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有关单位联系表

     3.资格考试审核表(一)及填表说明

     4.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

     5.资格审核告知书

     6.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

     7.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照片粘贴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3日

 

来源:厅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