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第143号) |
晋建质函〔2015〕143号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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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6 9:44:00 |
太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动态考核有关事项的请示》(并住建字〔2015〕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问题 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精神,2015年1月1日以前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申请、延期、变更等事项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审批通过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在住建部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台前,2015年1月1日以后,按照新资质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B类人员数量不低于新资质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数量,C类人员不低于B类人员的1.2倍,A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其他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已取得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问题 2015年1月1日以前,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企业资质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申请、延期、变更等事项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审批通过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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