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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管理大事记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03-02
2022/3/25 17:50:27

城市管理萌芽阶段(1949—1976)

新中国百废待兴,城市规划、建设刚刚起步,城市管理处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萌芽阶段。历经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导致城市管理停滞甚至中断,市容环境“脏、乱、差”和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严重问题普遍存在。

城市管理起步阶段(1977—1995)

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主的城市管理模式始被接受,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城市建设监察队伍,从事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城建监察制度和城建监察执法队伍组织体系,但也出现了分散执法、多头执法、委托执法、野蛮执法等问题。

1978年3月6日,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召开,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的方针,强调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市,要求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城市管理步入起步阶段。

1980年3月1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明确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作为全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求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的原则,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和管理。这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对几十年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

1982年12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市长的工作重点也应逐步转移到城市建设管理的轨道上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城市建设管理临时机构,从整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脏、乱、差入手,逐步扩大到城市建设综合性管理。

1986年6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城市容貌标准(CJ-16-86)》(1987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市容管理的标准依据,标志着城市市容管理走向规范化。

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要求搞好城市规划,改革城市建设体制,管好用好城市管理资金,并强调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1989年1月28日,建设部下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建管理(市容)监察工作的通知》((89)建城字第34号),要求“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区)城建管理监察工作”,城建管理监察工作得到有序规范。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

1990年7月28日,建设部下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通知》((90)建城字第372号),要求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由城市的建委或管委、市容委统一归口管理;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的工作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相一致。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定量考核。

1992年6月3日,建设部颁布《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这是管理全国城建监察队伍的重要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全国的城建监察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范围等,实现了全国城建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名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体制、服装标志、归口管理“六统一”。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这是第一部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法规。

1995年2月24日,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的通知》(建城字第543号),对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进行了统一规范,推动了城建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城市管理探索阶段(1996—2007)

经过6年试点,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明显减少,执法效率显著提高,初步形成了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加大了建设领域机构整合力度,健全了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为现代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但城市管理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创新力度不够。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0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也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3号),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

1996年10月1日,国务院法制局(1998年机构改革后改为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广西区南宁市和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黑龙江等省(市)14个设区的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1997年5月23日,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要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2000年4月27日,建设部下发《关于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通知》(建城〔2000〕93号),正式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该奖是全国人居环境建设领域的最高荣誉奖项,在推动我国城市建设和管理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6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组建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同时,成立了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形成了“城管+警察”的城市管理模式。这是我国第一支城市管理公安保障队伍。

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又先后批准了65个设区的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主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

2001年8月8日,建设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建设系统服务热线现场推进会,推广青岛市公用局98111等五种类型服务热线工作经验。此后,城市建设和管理热线服务逐渐兴起。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此举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呈现出“遍地开花”局面,并向县(县级市)延伸。

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此举标志着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成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又一新举措。

2003年1月24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在2003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界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的具体处罚事项和工作程序。

2003年2月28日,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就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详尽安排。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

2003年7月28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12319热线成为全国统一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热线。

2004年2月18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在2004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建立科学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研究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研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体制。

2005年7月18 19日,建设部在北京市东城区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现场会,下发《关于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并确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长宁区、南京市鼓楼区、深圳市、扬州市等10个城市(区)作为第一批试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入试点阶段。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副队长李志强在执法过程中被河北籍商贩崔英杰刺死。该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城市管理制度和城管执法困境的大讨论,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

2006年11月6日,建设部下发《关于表彰全国城市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建城〔2006〕261号),这是建设部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城市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006年11月16日,建设部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会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城市管理发展阶段(2008至今)

全国各地城市政府开始探索管理与执法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经过几年探索,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的观念深入人心,城市综合管理模式成为全国城市管理者的共识。与此同时,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相关省、市展开,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试点跨领域、跨行业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全新探索。

2008年1月7日,湖北省天门市魏文华因用手机拍摄当地城管执法人员和村民冲突的现场,被城管人员暴打致死。这起震惊全国的城管打死“非执法对象”事件再次将城管执法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008年2月25日至27日,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召开,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开启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此轮改革中,大多数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增加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风景区和公园管理等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相关管理职能,形成了服务、管理、执法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

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规定,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省级人大通过的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

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李润华兼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消息引发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隶属关系和“城管警察化”的热议。

2011年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颁布《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

2011年5月25日,杭州市组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杭州成为国内少数既实行管理与执法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又实现高位管理的城市。

2011年7月1日,武汉市掀起以城市综合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为主要内容、为期三年的“城管革命”,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2013年5月2日,武汉市成立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要求围绕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投资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提升数字城管系统,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促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提升。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是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对一项具体政府职能作出规定,也是第一次将城市管理问题写入中央重大决策文件。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