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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第172号)
晋建质字〔2014〕172号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2014/8/20 15:50:5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工集团,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省厅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以李栋梁厅长为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组,统一领导全系统“打非治违”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安委办,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五)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六)施工单位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建设单位未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盲目开挖地面、进行地下作业,破坏城镇燃气安全的行为;
(八)燃气企业(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违章操作等行为。
四、时间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上中旬)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违法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证照已过期,违法生产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布。
3.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中旬-11月底)
1.各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没有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或证照过期仍从事违法施工、生产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市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五、重点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各市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登记,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并报省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省厅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得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省厅与新闻媒体联合组织以暗查暗访的方式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主流媒体适时报道专题行动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市以深化“打非治违”为主题,开展区域性专题行活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四)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五)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和约谈警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公检法机关,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等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发生6人以上事故的,要约谈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六)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或项目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次专项行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厅安委办(电子邮箱:szlizhifeng@163.com)。12月10日前,各市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厅安委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5日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