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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让“红头文件”更加规范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7月起施行
太原日报 2015-04-12
2015/4/12 19:04:51

 本报讯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经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红头文件”将更加规范,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为实现“六权治本”的目标迈出的重要一步。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有关情况做了说明。
    需要备案审查的“红头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包括:省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文件;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以县以上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办法、规定等。
    按照《条例》规定,六类情况将是组织审查的重点,规范性文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分别是: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其他不适当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反馈处理结果。若发现不当之处,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并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备案。如认为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