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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的通知(第34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
2015/4/25 8:40:20

晋建质函〔2015〕3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山西建工集团、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安全生产平稳态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开展脚手架构配件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通过深化整治、突出现场、查漏补缺、排查隐患,进一步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厅安委会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范围及内容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管扣件租赁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

  (四)模架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检查验收,以及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安全监测等制度执行情况。

  (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六)深基坑安全管理情况。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七)脚手架构配件材料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脚手架构配件;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构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了查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构配件是否实现了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了相应的资料档案;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所用钢管、扣件等质量是否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实行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方针,按照“企业和项目自查自整、县级、市级住建部门分级检查、省厅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检查督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议分析、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有重点的全面检查。具体工作阶段划分如下: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4月上旬至5月31日)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建筑施工、市政运营企业及在建工程根据全省的总体部署,成立领导组,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省、市、县住建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抽查、督查,对下级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市要对所辖县(区)全部进行抽查,每个县抽查2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省厅适时进行督查。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所有在建项目要将集中整治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全面整改和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产或停工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进行挂牌督办,企业要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治理完成后报属地住建部门解除督办,并销号。

  (三)“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重大隐患的整治情况,检查专项行动中检查、抽查、督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和隐患,突出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监督部门责任、隐患治理销号等重点,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电子档案。要加大对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检查频次,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管、扣件等材料的,要立即停工,并坚决予以查处。

  (三)统筹推进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整治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0日

http://www.sxjs.gov.cn/Article/NewsRead.aspx?CataLogId=103&RefId=29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