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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十二局集团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亮剑”
中铁十二局集团 魏 宇 梁建平
2015/4/30 16:13:47

                                            中国铁建女职工好福气

              中铁十二局集团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亮剑”

   

      在中铁十二局集团近日结束的2015年四届四次党委(扩大)会、四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二○一五年工作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上,集团公司董事长代表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工会方签定了20152017年集体合同,该合同中用专门章节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亮剑”,推动和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此举意味着全集团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又进了一步,

该《合同》条款中对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生育保障、卫生福利、休息休假、生育保险、健康检查和卫生费标准等方面,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女员工与男员工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凡适合女员工的劳动岗位、工种,应尽力安排女员工。 用人单位与女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员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坚持男女员工同工同酬,平等享受企业保险福利待遇。女员工享有与男员工平等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民主管理、文化建设、职业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保障女员工与男员工平等享受晋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利。企业不得以女员工结婚、怀孕、哺乳等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女员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处作业》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员工从事铅、汞、苯、铬、辐射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女员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的工间休息。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员工产假为98天(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六个月;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或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对产假期满上岗后不能在身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经单位批准,每季度可给予7-10天的探望婴儿假。 企业对45岁以上女员工每年(44岁以下的女员工每两年)提供一次妇科、乳腺等疾病的普查,并承担相关检查费用。企业每月随工资发给女员工100元卫生费。中铁十二局集团20152017年集体合同印发到全集团以后引起了广大女职工强烈反响,她们感慨“中国铁建女职工好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