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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
2015/5/7 17:12:18

晋建质字〔2015〕8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建工集团,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透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透水事故教训立即在全省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发电〔2015〕42号)要求,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透水事故教训立即在全省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发电〔2015〕42号)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及“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细化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研究分析解决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李栋梁厅长为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统一领导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大检查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安委办,负责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检查时间和范围
  从4月29日开始,检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运营、城镇燃气、长输油气管线、直管公房等。

  四、职责分工
  1.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厅城市建设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市政运营及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3.厅城乡规划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长输油气管线规划选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4.厅房产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直管公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各市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对口处室的沟通联系。

  五、检查内容
  (一)主管部门
  各市、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晋政发〔2015〕1号文件情况;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落实监管责任情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要求,细化和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情况。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和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
  2.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关键部位和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模架体系所用钢管、扣件质量管理情况;
  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和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情况;
  5.作业人员生活区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防火灾、触电措施落实情况,临时生活用房选址是否安全等;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
  (三)城镇燃气
  1.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出台的规章制度、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
  2.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包括燃气企业的场站、设施和管网的巡检、维护情况,特别是检查清理违章压占燃气管线、燃气老旧管网管及更新改造,燃气管线与市政公用及其他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安全状况等。
  3.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包括排查治理方案、检查记录,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消除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实时监控等情况。
  4.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对企业、单位职工开展的安全培训教育,燃气安全知识的社会宣传、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等。
  5.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包括燃气应急抢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物料的配备等。
  6.燃气企业反恐怖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关键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市政运营
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市政运营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重点设施、环节、部位的巡查、检修、维护等情况;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的规范操作及培训教育情况;反恐怖防范和消防安全落实情况。
  (五)长输油气管线
  1.长输油气管道是否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长输油气管道是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权属单位是否划定了安全防护范围,并将安全防护范围及长输油气管道线路位置等资料报所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2.核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有长输油气管道。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长输油气管道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输油气管道是否穿越其他城镇管线,穿越时管线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形成密闭空间;长输油气管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
  (六)直管公房
  1.直管公房使用安全应急预案、防灾抢险队伍建设、物资保障情况;
  2.直管公房定期查险、恶劣天气险情巡查、监控和限时处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建筑年代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直管公房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4.直管公房落实维修、加固、排险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及整改情况;
  5.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避雷、电梯等重点设备和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公共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情况。
  其他工作根据实际,确定检查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各市县主管部门、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狠抓落实,班子各成员要组织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企业自查。各企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要层层明确本企业(单位)、本项目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各企业(单位)、项目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制订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周密组织部署,认真开展排查,对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场所、岗位、设备等无一遗漏进行全面细致排查。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全程记录。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对排查出的所有隐患签字确认。对在大检查包括前一阶段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停产停业整顿,隐患整改完毕的要逐一验收销号。
  (三)突出部门督查。各级主管部门要制订检查方案,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相关人员抽查检查的责任,明确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检查频次,督促监管人员认真履职。要坚持“四不两直”突查方式,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督导、抽查及检查,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突查一次,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突查两次。
  (四)突出问责追究。要强化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进展缓慢、不认真履职的,要通报批评;对大检查期间因没有排查出隐患造成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强化对隐患排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上级部门督查抽查中发现而企业自查中没有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视同发生较大事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问责。要加大对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对发现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视同发生较大事故对企业和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问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从严问责。各地要在主流媒体设立安全生产大检查曝光台,定期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不彻底的部门、企业、单位及人员予以曝光。
  (五)统筹推进工作。各市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带电户外广告、霓虹灯清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有序推进。
  各市主管部门要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报送省厅,每月8日前,将大检查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领导带队督查情况、公开曝光案例和大额处罚企业名单报送省厅。

  联系人及电话:
  李志峰 厅质量安全处 (0351)3070624(传真)
  李晨凯 厅城建处 (0351)3580179(传真)
  孙许阳 厅规划处 (0351)3070482
  王 鹏 厅房产处 (0351)3073097

  附件1: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一)
  附件2: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二)
  附件3: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http://www.sxjs.gov.cn/Article/NewsRead.aspx?CataLogId=103&RefId=2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