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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要有尊崇之心
时间:2015-05-13 03:09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 晚报
2015/5/14 15:46:41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第一次对什么是党的规矩作了深刻阐释。讲规矩,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高频词。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山西,领导干部是责任主体和重点群体,是推进依法治省的“关键少数”。作为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是必须坚持的政治操守。守纪律、讲规矩,就要对法律有尊崇之心,更加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做守纪律、讲规矩的领导干部。也就是说领导干部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尊法,就要带头尊崇法治、对法律有尊崇之心;学法,就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守法,就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用法,就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1 尊法 树立对法律尊崇之心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骨子里缺乏规矩意识,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政策法律法规,只是口头上或文本上讲规矩,而行为上不讲规矩。有的是选择性执行,自己看着办或掂量着办,一部分执行,一部分不执行;有的是功利性执行,于我有利的鸡毛当令箭,于我不利的令箭如鸡毛;有的是变通性执行,表面上走程序,实际上暗箱操作,讲人情讲关系,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一些干部不习惯按规矩办事,偏好感情用事,跟着感觉走,习惯于随机变通,玩规矩于股掌之间。该作为的“缺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甚至将个人利益置于规矩之上,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有些领导干部喜爱讲特权讲特殊,以种种借口搞特事特办,往往使规矩变成例外,而特殊变成常态。
    这些党员干部不讲规矩的行为出现,源于在思想上,没有尊崇法治之心,缺乏对法律的尊崇意识,久而久之,滑向了贪腐犯罪,违纪违法的深渊。比如: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在任职晋城市国土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亲属、下属等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参与煤矿入干股、索要、办事收钱等手段,收受他人贿赂;屯留县政法委原书记牛安林自认为比别人更懂法,而心存侥幸,作风霸道、为所欲为,利用职权,肆意支取单位财务,随意报销个人开支,贪污公款,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贿赂……
    作为党员干部,只有思想上尊崇法治,才能在行动上遵守法律。要时刻树立法律尊崇之心,把法律当作信仰、尊法敬法,当作红线、不可逾越,当作底线、不可触碰。
    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摒弃错误的权力观,消除“一亩三分地”“我的地盘我作主”“新官不理旧账”等错误观念,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树立权力由人民赋予、权责法定的权力观。把尊崇法律当做一堂“必修课”,当作“防火墙”和“助推器”,防止触犯党纪国法,增强法治素养,自觉遵守法律、不硬作为、乱作为,依法办事。

    2 学法 养成法治思维

    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党员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树立法治思维,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判断是非、处理事务。
    守纪律、讲规矩,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法治思维能力不足。比如: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部分乡镇领导干部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等。
    学法学什么?如何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
    学法就是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要把学习宪法摆在首位,同时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都不能当法盲,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遵循法治轨道,就不能跟着感觉走,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让遵纪守法变成一种习惯。
    让党员干部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我省不乏具体实践。以盂县为例,县政府提出:在树立法治思维理念上,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
    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上,完善干部学法制度。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提拔、调任干部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全县各级各部门干部在任职期间,每年都要参加定期举办的领导干部、普法骨干法制培训班专题培训,以掌握更多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知识。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也要对他们的法治思维及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比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命前,要进行法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者不予任命。
    在提升法治思维水平上规定,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等。
    通过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让它占有很大的分量,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水平。

    3 守法 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

    现实中,违规违纪的官员大多是无视规矩不守纪律的党员干部。比如: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顶风修建豪华办公楼的领导干部;为了贪腐,恬不知耻的收受、索要钱财的官员……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对纪律的突破。因此,很多贪腐官员在落马后的锥心忏悔书里会写道: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
    懂规矩是为了守规矩,学法是为了守法。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良好的秩序。在守法上,领导干部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治秩序。如果党员干部头脑中有了法律这根弦儿,就会带头守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执法的程序意识,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弹性”,杜绝重复执法、粗糙执法和粗暴执法等问题,促使行政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有序。
    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还有利于排解矛盾,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进而带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当群众看到政府带头守法,用法律约束自己、处理问题,真的把法律落到实处,那么群众也就会将心比心,跟着守法。大家都守法,事情就好办了,久而久之,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也就随之提高了,这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收获。
    总之,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照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办事;有明确规定的,遵照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治原则办,带头做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捍卫法治。

    4 用法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规矩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若仅仅把规矩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或者只叫别人去照办落实,自己则置身于规矩之外,就很难使“规矩”成为“方圆”。
    学法是为了更好地用法。“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树立学以致用的理念,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学法不是为学而学,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才是学法的目的。为此,必须养成“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政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靠法”的习惯。
    从2014年4月开始,晋中市在市县两级全面展开了强化依法行政减轻企业负担的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清理和规范所有涉企收费行为,建立企业减负的长效机制。同时,推出权力“挂起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两项政策措施;
    运城市国税局出台十项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包括坚持依法服务,完善纳税服务机制,确保纳税服务规范执行到位,防止产生过度服务和被服务等;
    山西省科技厅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整治工作,编制了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权力事项运行的责任清单等;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太原九大举措推进依法行政;
    ……
    细细梳理,我省很多政府部门和单位,已经在实践中学以致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总之,党员干部带头在思想上学法尊法,在行动上守法用法,守纪律、讲规矩,就会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当“法大于天”成为大家共识,遵纪守法成为习惯,人人内心将更加安定,社会一切将井然有序。

本报记者 李莉

    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摘录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党的纪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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