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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晋政办发〔2015〕31号 2015-05-12
2022/3/26 11:36:2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通信网络设施
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通信运营企业:

为确保党政军机关、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民航铁路、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救护、供水供电等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通信网络设施安全平稳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点单位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

通信光缆和通信基站是国家通信网络的重要基础设施,通信光缆是通信网络的骨架和命脉,通信基站是通信网络的节点和载体。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正常运营,对于确保党和国家政令畅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通信网络规模不断扩大,全省通信光缆线路总长度达到60万公里,移动通信基站达到10万个,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网络支撑。随着我省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建设、城乡改造、商业拆迁中损毁通信设施事件屡屡出现,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重点单位及金融、交通、能源等重要行业领域的通信安全。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通信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通信网络阻断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订完善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通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护、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大力支持的通信网络设施保护的工作格局,确保重点单位通信网络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强化对重点单位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通信运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运营企业强化对重点单位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和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及我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对照通信行业技术服务规范,监管运营企业依法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做好重点单位通信保障工作。要尽快按照预案要求和技术规范,进一步修订明确通信保障重点单位具体名录,分类分级明确通信保障的具体要求,路由、专线、容灾、备份等技术规范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检查评估,切实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同时,重点单位要会同通信运营企业结合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强化通信网络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切实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是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制订相关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隐患,增强网络安全事故预防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应向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三是重点单位实行双路由专线配备,主备路由实现自动切换,核心系统和设备应当分址备份;四是重点单位实行双回路供电并实现可自动切换,按规定配置备用发电机组,形成可靠的永备电源;五是通信运营企业要加强重点单位通信线路、设备的维护,做好日常巡检和测试,加强技术指导,定期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三、积极支持通信网络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通信网络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扎实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统筹考虑与通信网络管线的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推进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申请条件的通信网络设施项目,应尽快办理用地手续;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通信网络和通信基站建设规划,并对规划进行整体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要在整体评价的基础上,依法合理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为通信网络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电力部门在通信基站外电引入上要尽量简化供电手续;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网络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行业监管,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应工作。

四、依法加强通信网络设施的安全保护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统筹研究通信网络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对危及通信网络安全的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进行专项整治,坚决杜绝强行拆除通信网络设施事件的发生。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法制部门开展立法准备工作,尽快按程序报批出台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公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6号)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公用通信网络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通信运营企业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管理,堵住收赃渠道,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态势,遏制破坏通信网络设施事件的发生;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不断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良好的通信生产环境;通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防范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可能危害网络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建立完善通信网络设施安全等级保护机制,加强与重点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人防、技防、物防等保护措施,增强通信网络设施自身安全保护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通信阻断事故的发生。发生通信故障后,通信运营企业要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抢通原则,重点抢修党政专网、公安、武警、军队、地震、防火、防汛、气象、民航、电力、铁路等部门通信设施,确保重点单位通信畅通。

五、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断加大对保护通信网络设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全社会保护通信网络安全的意识。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是对盗窃、破坏通信网络设施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营造保护通信网络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省通信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加强对重点单位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调度,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