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并住建函字[2015]40号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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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26 15:0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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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市【2015】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省住房和建设厅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资格延续 注册地在我市(扩权强市、县除外),由省住房和建设厅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资格延续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将申请材料及信息采集表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587154、3587155),同时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在行政审批系统网上申请报市住建委建管处(联系电话:5625671),勘察设计企业在行政审批系统网上申请报市住建委节能科技处(联系电话:5625625)。 二、受省住建厅委托审查的资质资格许可延续 注册地在我市(扩权强市、县除外),受省住建厅委托审查的资质资格延续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587154、3587155),同时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在行政审批系统网上申请报市住建委建管处(联系电话:5625671),勘察设计企业在行政审批系统网上申请报市住建委节能科技处(联系电话:5625625)。 三、其他事项 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且对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装订成册,资质申请表一式六份,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涉及水利专业的资质延续,企业向市住建委报送材料时,一并将水利主管部门意见报送。 涉及交通、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专业的资质延续企业申报材料资质申请表一式九份,附件材料一式三份。
附:
2015年5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