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注
|
1
|
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
|
省国土资源厅
|
《价格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276号)
|
范围:完成交易的地产、矿业权
对象:受让方
|
转让: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3%
100-300万元(含300万元)2%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0.7%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3%
10000万元以上 0.1%(分段累加)
|
国土资源交易机构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5%
10000万元以上 0.3%(分段累加)
|
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
出租:租金总额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0.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15%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0.1%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6%
5000万元以上 0.03% (分段累加)
|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抵押:评估价格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0.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15‰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0.1‰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6‰
5000万元以上 0.03‰ (分段累加)
|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2
|
房屋交易手续费
|
省住建厅
|
《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34号)
|
范围:完成交易的房屋
对象:交易双方
|
新建商品房转让:住宅3元/㎡;非住宅6元/㎡。
存量房转让:住宅6元/㎡;非住宅12元/㎡。
房屋租赁:住宅100元/套;非住宅100-400元/宗
|
房屋交易机构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减半
|
3
|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
|
省住建厅
|
《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1号)
|
范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
对象: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
工程建设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及前期费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0.15%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0.1%
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7%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03%
10000万元以上0.015%(分段累加)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1、服务费由招标方一次交费,交易市场多次服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劳务、专业分包等的入市交易服务;分期、分标段交易工程,交易服务费也可由双方协商按中标额分次收取。
2、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3、超过10万元的最高收费10万元。
|
4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省地震局
|
《价格法》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352号)
|
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对象:工程建设单位
|
详见文件
|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
|
|
5
|
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
省质监局
|
《价格法》、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
|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52号)
|
范围:委托检验的产品
对象:单位和个人
|
见文件
(晋价费字[2013]52号)
|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除外)
|
|
6
|
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
|
省环保厅
|
《价格法》、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
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2010]19号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422号)
|
范围:完成交易的排污权
对象:排污权交易双方
|
交易金额:
500万元以下 5%
500—1000万元 4%
1000万元以上 3%
|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
由交易双方各支付一半。出售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直接从交易金额中扣付。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0元收取。
|
7
|
煤炭交易服务收费
|
省煤炭厅
|
《价格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
|
晋价商字[2015]1号
|
范围: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煤炭。
对象:煤炭交易的买卖双方。
|
向煤炭交易的买卖双方各收取0.05元/吨
|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