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A   ●连续两届全国先进(民间)社会组织   ●全国优秀协会   ●全国建筑业先进协会   ●山西省全省社团建设先进单位   ●山西省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党组织
公告:
省政府: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 给予优惠政策
时间:2015-07-08 02:45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 都市报
2015/7/10 11:29:33

本报讯(记者 杨洲)促进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企业因此产生的合理支出,可按税收规定相应扣除。这是记者7月7日从省政府获得的消息。
    据悉,规模以上企业须承担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要有机构、人员负责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接收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等工作,要把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上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的10%,大中型企业每年提供的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习岗位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0.5%。
    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在经费保障、实训基地和重点专业建设等方面与政府举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晋民营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产生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2.5%足额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