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形“老赖”构成拒执罪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解读打击拒执罪、限制高消费等司法解释 今后,我省将更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犯罪
符合两个条件,自诉亦可追究拒执罪;八种情形下,“老赖”构成拒执罪;单位是被执行人,其董事长财务部长将被限制高消费……7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打击拒执罪、限制高消费司法解释的亮点内容,公布2014年以来公检法三家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罪等犯罪专项活动的成果,同时,向社会公布我省抗拒执行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符合两个条件,自诉亦可追究拒执罪
最高法7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
对此,省高院执行局执行庭庭长郭斌表示,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这样做,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打击拒执罪的渠道。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加强了保护,以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时,申请人只能公诉。公诉时,如果公安和检察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申请执行人认为构成犯罪了,怎么办?这次新规明确,可以让申请人来自诉。
那么,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以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罪?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据介绍,通过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可到判决该案的一审法院申请立案。
八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造成公检法扯皮现象。郭斌介绍,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具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是被执行人,限制董事长财务部长高消费
针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郭斌介绍,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非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郭斌表示,此次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过去只限制单位的消费,但是往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郭斌介绍,这次新规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这就意味着,公司是被执行人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被限制高消费,财务部长、会计、出纳等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都要被限制高消费。
我省将更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犯罪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抗拒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采取暴力抗拒执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这种现象是我们社会大众所痛恨的,也是法律必须严惩的。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下文,积极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始终保持对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实现了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2014年11月至今年6月30日,我省在开展打击拒执行为等犯罪专项活动中,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550案574人,已判16案19人;涉嫌妨害公务罪4案4人,已判1案1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29案31人,已判1案1人。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永远在路上。最高法发布了新的法律规定,我省也将进一步推进这项活动的开展,采取了更加严密的制度,更加严厉的措施,推进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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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我省抗拒执行犯罪典型案例
7月24日,省高院向社会公布我省抗拒执行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以震慑和教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营造“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本报选择其中的4个案例予以刊登,并邀请省高院法官对案例进行点评。
案例1 已执行回款项他也拒绝付钱
吕梁某经销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某给付吕梁某经销公司168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经销公司申请执行。孝义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李某立即给付168万元。李某给付65万元后一直未履行剩余款项。后经法院调查,该案执行期间,吕梁中院曾为李某执行回案款74.8万余元,且其在离石区、太原市有住房三套,完全有履行能力。在李某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孝义法院将其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随后检察院诉至孝义法院。诉讼中,李某积极筹款履行了103万元给付义务。鉴于李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另外一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理来说,他更应该懂得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切身体会,但其在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性质恶劣,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 欠款一拖再拖法院判决也不理
郭某因生意所需,向韩某借款。借款到期后,郭某未能偿还,韩某起诉至壶关法院。壶关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判决郭某偿还韩某借款39万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分文未付。同年12月13日韩某申请壶关法院强制执行,郭某承诺2014年5月10日偿还韩某1万元,但逾期仍拒不执行。壶关县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壶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2015年4月2日,壶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郭某构成拒不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亲人之间因工作或生活所需发生借款实属平常,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如期还款是最基本的社会共识。然而,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一再违背承诺,有能力却不如期归还欠款,导致他人生活陷入困顿,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3 隐匿行踪为躲债 法网恢恢终难逃
孙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于2012年12月22日前偿还孙某欠款人民币19700元。但是,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随后,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庭,但王某拒不露面、隐匿行踪。2014年11月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交由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网上布控。2014年12月20日晚公安部门通知执行法院,王某在贵州火车站买回阳泉的火车票时,被遵义警方控制。法院执行干警与公安民警对被执行人反复做工作,使其转变思想,积极筹款。2014年12月26日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通过公安配合,顺利找到被执行人。这充分说明,多部门相互配合,执行难问题能顺利破解,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跑路”行不通。
案例4 法院查封的房子他竟敢私自处置
原告盂县某公司与被告韩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盂县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韩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盂县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另外,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将被告韩某所有的位于县城北关门面房及球磨机一台查封。被告韩某当日签收查封上述资产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2013年4月7日前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韩某履行79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盂县某公司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韩某已将法院查封的门面房予以处置。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将被执行人韩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局。现在此案处于进一步侦查中。
法官点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联的罪名。此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明知法院已将房产查封,仍然处置房产,应予以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王斌
http://epaper.sxrb.com/shtml/sxwb/20150725/2410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