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
| 山西晚报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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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7/31 17: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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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经期女职工从事连续4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享受到更多福利了!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女职工权益作出全方位规定,强化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以及女职工上下班途中安全问题等都有细化规定。 工作中 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女职工安全
女职工在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补助 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卫生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经期保护 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可休息1至2天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孕期保护 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产期保护 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哺乳期保护 婴儿未满一周岁,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可换劳动岗位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生育保险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单位应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报记者 李飞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