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山西女职工的国庆“礼包”而喜 |
| 2015年10月06日11:45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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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6 15:5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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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我们山西在各条战线、不同岗位辛勤工作、默默奉献的广大女职工,在满怀深情地为祖国母亲的66华诞而祝福的同时,格外欣喜地收到一个极具意义的国庆“礼包”: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国家规定的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更年期”保护,藉此走在了全国前列。 关于增加女职工“更年期”的保护,有专家称这是“增加一个‘期’,福荫无数人”。很多职工尤其是广大女职工都知道,此前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因此,我省对女职工增加了一个“期”即“更年期”的保护,此举一出,凸显出很不一般的现实意义。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从最初的酝酿到制订再到颁布和正式实施,其中尤其彰显了我省工会组织在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中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作为。 据了解,我省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由立法部门会同省总工会及各级工会组织,进行了大量广泛、细致、严谨的调研工作。来自基层各条战线、不同岗位的广大女职工的呼声表明,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女性对更年期被保护欲望强烈。因而,我省积极顺应女职工之民意,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除增加“更年期”这一引人注目的法定要求外,细读《条例》,在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可谓亮点多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此其一;列举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具体行为,此其二;规范了福利待遇,首先是提高了卫生费标准,此其三;强化了源头保护,此其四;最后一点,就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是一件大事,亦是一件喜事。我们说这是人大、工会一起送给我省广大女职工的一个国庆“礼包”,应当由衷地为我们的女同胞感到高兴,真诚地为我们的姐妹们祝福。
近年来,在省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工会高度重视通过立法积极、深入、有效地履行工会维权的基本职责,为依法维权找到更加牢靠的“抓手”。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广大女职工的福音,同时更是对工会力量的肯定。正如直接参与《条例》制定的省人大有关领导所说,作为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走在了全国立法的前列。法令既出,贯彻是关键。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http://news.sina.com.cn/o/2015-10-06/doc-ifxiknzv2277667.s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