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日起《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正式实施 |
| 2015/12/2 16:05:00 |
导读: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深化价格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步骤。新版定价目录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四大关键词看新《目录》修订
修订背景:我省现行的定价目录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目前已不适应简政放权和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今年年初,山西省物价局就组织启动开展了对我省现行定价目录的修订工作。在反复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按照“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最大力度地改革定价机制,减少政府直接制定价格项目;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开透明,使价格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原则,实施了对我省现行定价目录的修订。新版定价目录对确实达到了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价格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部分放开,在市、县区域内执行的价格下放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关键词一:放开
放开了竞争比较充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储备粮食及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物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小麦收购保护价,甜菜收购价格,鲜桑蚕茧收购、供应价格,定购粮收购价格,种子销售价格,两碱外工业盐供应基准价格,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和销售价格,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进口化肥批发基准价格,农机作业费及相关服务价格。
中央定价以外的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本省调整进目录的药品的零售价格,医院自制剂零售价格,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农村机井灌溉供水价格,自备水源地下水销售价格和相关的服务价格,部分地热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回供水销售价格,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铁路自备车收费,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的收费,邮政延伸服务资费,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教材印刷工价,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收费,公交等线路经营权转让收费,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指定销售的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土地价格等31项定价内容。
放开了具备竞争条件的部分专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评估服务,代理服务,认证服务,招投标服务,城市安全信息防范系统收费,环卫服务,社团服务,保安服务,客运车管理服务,收养服务,收容遣送服务,非强制性培训,住房以外其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防雷检测服务等14项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本次修订共计放开45项定价内容。
关键词二:缩小
缩小部分政府定价项目范围。缩小燃气、供热、物业服务、医疗服务、殡葬服务和旅游景区等6项的定价范围。
关键词三:下放
最大力度下放定价权限。把区域消费明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全部或部分环节下放到市、县人民政府。将管道燃气、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收费、省管以外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及销售价格、殡葬服务、房地产及物业服务7项定价项目全部授权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将水利工程供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养老服务、旅游景区6项的定价项目部分定价权授权市或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关键词四:公开
新版定价目录定价项目以清单方式逐项列明了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向全社会公开。明确规定“政府定价依据定价目录,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未经法定授权定价,将追究责任。
42项政府定价项目和内容清单
新版定价目录定价项目共有13种(类),定价内容有42项,均属关乎国计民生,且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具体项目、内容:
(一)电力。定价内容为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1项。
(二)燃气。定价内容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2项。
(三)供排水。定价内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3项。
(四)供热。定价内容为供城镇集中供热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1项。
(五)交通运输。定价内容为车辆通行费,省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铁路(交通)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10项。
(六)环境保护。定价内容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价格2项。
(七)教育。定价内容为公办教育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3项。
(八)医疗服务。定价内容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1项。
(九)养老服务。定价内容为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1项。
(十)殡葬服务。定价内容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1项。
(十一)文化。定价内容为有线电视收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2项。
(十二)房地产及物业服务。定价内容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3项。
(十三)重要专业服务。定价内容有: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的煤炭(焦炭)交易服务收费,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部分集成电路卡(含各类智能卡、磁卡、IC卡)补卡工本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摊位收费,司法鉴定收费,公证服务收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共12项。
新版《定价目录》显著特点
新版《定价目录》与现行《定价目录》相比,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放开项目多。围绕简政放权,凡已形成竞争或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凡部分环节具备竞争条件的,放开部分环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新版目录定价项目由原来的22种(类),缩减为13种(类),缩减率为40.9%;定价内容由原来的74项,缩减为42项,缩减率为43.2%。
下放力度大。区域消费明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全部或部分环节下放市县管理,将42项定价内容中的22项(约占52.4%)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
管理方式严。依法建立定价目录进入和退出机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目录。新版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项目清单化。新版目录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定价目录外,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设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确保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
抓好新版定价目录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山西省物价局局长李永平表示,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的法定依据。我省新版定价目录实施后,山西省物价局将进一步强化教育和管理,不断增强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建立健全成本调查和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价格管理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科学管理,使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要求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定价项目、内容和法定程序依法定价,切实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政府管理的价格要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新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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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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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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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设区市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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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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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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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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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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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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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设区市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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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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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设区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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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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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热电联产企业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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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以外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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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城市所在地供热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工业用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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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城镇供热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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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车辆
通行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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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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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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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
道路
运输 |
省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铁路(交通)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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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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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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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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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等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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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
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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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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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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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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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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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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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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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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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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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广电出版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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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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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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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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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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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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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省管部分重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旅游景区目录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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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含省管景区)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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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及
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的、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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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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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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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
专业
服务 |
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质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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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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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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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的煤炭(焦炭)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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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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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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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集成电路卡 |
省级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的集成电路卡(含各类智能卡、磁卡、IC卡)补卡工本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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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的集成电路卡(含各类智能卡、磁卡、IC卡)补卡工本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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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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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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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摊位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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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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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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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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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6.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
http://www.sxejgfyxgs.com/ArticleDetail.aspx?id=47062
http://www.sxprice.gov.cn/main.aspx?key_id=4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