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科技创新城高端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山西科技创新城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科技创新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山西科技创新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
山西科技创新城高端人才支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以下简称科技城)打造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和人才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高端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城引进国内外一流创新团队和高端人才,以科研经费资助、创业项目扶持和生活补助的形式支持。先期从省财政安排的科技城资金中设立2亿元的高端人才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端人才主要是指有1-2个符合科技城发展的研发方向,有能够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产业化项目或有国家科技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科技一等奖的科技成果,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团队成员应以博士为主体。
高端人才也包括部分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是指研究院(所)或企业研发或生产迫切需要的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对社会做出重要贡献,并具备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认定。认定科技城高端人才,须本人自愿申请,科技城人才管理机构初审,专家会议评审,科技城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四条 给予科研资助。对于科研院(所)、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执行。对于科技城认定的高端人才,根据其携带科技成果入驻孵化器或组建研发机构的情况,给予30-100万元科研资助,其团队给予20-100万元科研资助。对于引进人才发起成立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提出科研项目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在科技城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后留在科技城创新创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对于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特殊人才实行协商引进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对于科技城高端人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给予10%-30%配套资金;对于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六条 提供高效服务。科技城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引进的高端人才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签证办理、工商注册等全方位服务。
改善生活待遇。在住房方面,免费入住科技城专家公寓;在专家公寓未建成前给予房租补贴,或协调就近免费安排住宿;凡愿意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以成本价购房的待遇。在配偶就业方面,随迁配偶需要就业的,科技城协调提供就业机会;配偶暂时没有实现就业的,每月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在子女上学方面,随迁子女由科技城提供免费学前教育,并在科技城内建设的优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医保方面,自主选择省属三甲医院落户医保手续,每年至少在省属三甲医院免费安排高端健康体检一次。
山西科技创新城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建设科技资源、创业孵化、科技金融三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平台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资助、运行费用补贴、房租补贴、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风险补偿、机构落户等。先期从省财政安排的科技城资金中设立3000万元的平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条 在科技城内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共用联盟。凡加入联盟的单位,免费使用联盟成员单位的大型仪器,运行费用由科技城补助。对大型仪器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对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科技城每年给予奖励。对于不按规定开放、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城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新购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三条 完善企业孵化平台功能。建立“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聘请管理、金融、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为在孵企业提供辅导服务。实行“四免四集中”服务。即实行企业孵化期间房租全免、财务代理费用全免、知识产权申报费用全免、办公宽带使用费用全免;企业各级科技项目集中申报、知识产权集中申报、代理企业财务集中托管、办公宽带集中提供。在孵化服务平台设立种子资金,支持孵化器持股孵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股权投资。
对工业用地建设的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探索科技金融结合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科技城,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科技支行等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打造山西科技金融中心。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先行先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和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业务,并探索开展融资租赁、动产抵押、订单贷款、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科技城每年对贷款户数和贷款总额排名第一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业务奖励。
第五条 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面向科技城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及提供担保形成的损失,按照贷款本金和担保代偿金额最终损失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科技支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补偿比例为最终损失的30%,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补偿最高为5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补偿比例为最终损失的20%,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补偿最高为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落户科技城,积极探索众筹融资、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融资新模式,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50-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办公场地租金减免优惠。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
山西科技创新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促进山西科技创新城(以下简称科技城)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中试、推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等方面。先期从省财政安排的科技城资金中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在科技城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评估值的30%,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入驻的研发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进行中试的,经评定后给予中试费的10%-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入驻的研发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实施转化的,优先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对实施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 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收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实施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实施产业化的,可以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对企业申报并获得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给予经费补助。对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5-5万元的补助。对取得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1-10万元的补助。对受让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等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购买专利总经费20%的补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给予许可总经费15%的补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30-100万元的支持。每年同一机构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挂牌交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线上线下”登记和交易机制。省内外各类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愿意到科技城进行交易的,享受免费登记、免费挂牌服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完成的受国家及省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应用性科技成果,项目验收后必须在科技城进行登记、挂牌。科技城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
第六条 鼓励银行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鼓励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凡我省担保公司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的,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中给予担保代偿金额最终损失30%的补偿,单个机构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机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山西科技创新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加强对山西科技创新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装备产品的培育和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保险补偿等方面。先期从省财政安排的科技城资金中设立5000万元的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引导资金。
第二条 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科技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三条 科技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套装备总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
(二)研制机构应为科技城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拥有该装备产品的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所有权。
(三)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应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国际同类产品中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装备设备应尚未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未取得市场业绩,且市场前景较好。
(四)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定。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应由研制机构提出申请,科技城职能部门初审,专家会议评审,科技城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认定应明确技术范围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的类型,颁发《山西科技创新城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
第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度。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六条 实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制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专项资金对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给予补助,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保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等相关险种。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为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提供更全面的保险服务。
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国际通行保险条款的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引导资金按照投保费率不超过3%为限,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已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第八条 建立高效便捷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审批制度。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要优先审批、核准和安排,省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