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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晋政发〔2015〕59号 2016-01-25
2022/3/26 11:56:48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

2015年12月30日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我省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我省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水质目标,优先治理水污染严重区域和保护水环境良好区域,集中力量推进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重点抓好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等四大任务,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山西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的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黄河流域整体水质由重度污染改善至中度污染,其中汾河流域中下游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持续改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问题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得到扭转;全省水环境管理、执法、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15%以内,确保实现国家考核我省黄河流域、海河流域的水质改善目标;11个设区市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0%;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2017年,太原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其余设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到203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全省11个设区市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5%,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四)年度目标。

为保障水质改善总体目标实现,将全省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为年度目标,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见表1,水质劣于Ⅴ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见表2。

表1  全省主要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

   

流域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黄河流域

41.38%

44.83%

51.72%

56.90%

62.07%

海河流域

54.90%

56.86%

60.78%

62.75%

62.75%



表2  全省主要河流水质劣于Ⅴ类断面比例分年度目标

   

流域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黄河流域

34.48%

32.76%

27.59%

20.69%

17.24%

海河流域

7.84%

7.84%

3.92%

1.96%

1.96%



(五)优先控制单元。

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抓两头、促中间”工作思路,以控制断面对应的陆域汇水范围为基础,划分全省流域控制单元,筛选出需要优先治理改善的控制单元和需要优先保护的控制单元,作为我省水污染防治和保护的重点。其中,将污染历史长、污染负荷重、治理难度大的控制单元作为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将生态功能重要、现状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作为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

全省共筛选32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分布在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涑水河、三川河、丹河、绵河、蔚汾河等8个流域,承担强化污染物综合减排和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主要任务。共筛选27个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分布在汾河上游、桑干河、滹沱河、沁河、浊漳河、清漳河、文峪河上游、唐河等8个流域,承担着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保障水环境安全的主要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违法建设小型污染工业企业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状况,省、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自2016年起,市级方案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备案,省级方案报工信部、环保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针对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现状的基础调查与评估。2016年底前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钢铁、炼焦、化工、纺织染整、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落实《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各市县结合辖区行业分布现状,确定提标改造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分类指导。以化工、制药、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主的水污染较重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工业企业排水情况,鼓励分类、分质收集处理;纳入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集聚区,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系统。2016年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开展辖区范围内各类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水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工作。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参与)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黄河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有色冶炼、化纤、纺织印染等项目水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内其他河流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项目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推进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制药、化工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编制并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重点推进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吕梁、临汾等设区市,古交、高平、河津、霍州等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工程。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已批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建设完成,其余重点镇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设区城市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年,太原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并实施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县城及县级市于2017年底前完成。设区市主要街道要规划再生水管线,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平均达到2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6年6月底前,各市完成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改造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可采用热干化、深度脱水、好氧堆肥、水泥窑共处置、土地利用等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017年底前,全省11个设区市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可自行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及设市城市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11个设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省农业厅制定并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以配方肥应用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调整优化氮、磷、钾的施用比例。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达到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的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45%;蔬菜、水果、小麦、玉米等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超过30%。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省农业厅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采煤沉陷搬迁安置区、光伏基地建设等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防治能力。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镇周边的村庄,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重点加强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涑水河、三川河、丹河、绵河、蔚汾河等流域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服务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达标排放,污水全部再生利用的服务区达到全省已运营服务区的10%。(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水利厅等参与)

编制实施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2017年6月底前,完成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水回收点设立情况的排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15年底前,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93亿立方米以内。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0%。根据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全省主要供水水源、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取用水户进行水量监测监控,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根据排查结果,2015年底前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开展全省地面沉降区调查、监测工作,划定地面沉降区范围,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快复核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核定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2016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优化水资源配置。

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用水价格体系,鼓励和引导非常规水利用使用,并逐步扩大非常规水使用范围。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电力、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调整水源结构。优化全省水资源配置,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和矿井水,足额使用黄河水,适度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统筹调度本地地表水和黄河水,在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领域尽量替代地下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等参与)

3.分类推进节水。

抓好工业节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落实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鼓励电力、钢铁、焦化、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按照《山西省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要求,严格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焦化、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快城市(含县城)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2016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到2017年,全省设区市的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从2016年起,除国家节水型城市太原市和省级节水型城市晋城市外,其余设区市全部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创建。到2017年,设区市全部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2020年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太原市可选择1~2个大型居住区进行示范,示范项目在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推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太原市、山西科技创新城要争取列入国家海绵城市试点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广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和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000万亩左右,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地表水与地下水用水比例调整为2.5∶1。(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4.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分期分批开展汾河、沁河等流域生态需水试点研究,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和完善全省重点河流湖库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快建成山西“大水网”工程,实现跨流域生态调水,有效提升全省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的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1.实施饮用水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输配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以及用户水龙头等供水节点的责任主体及其监管范围。自2016年起,全省11个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与标识标志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推进黄河干流万家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保障太原、大同、朔州等万家寨引黄工程受水区的供水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重点针对我省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和11个设区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开展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岩溶泉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地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各市、县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以煤化工生产、矿产资源开发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工作,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推进试点修复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在27个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神头泉、娘子关泉、辛安泉、雷鸣寺泉、城头会泉、坪上泉等泉域重点保护区,以及汾河水库、张峰水库、漳泽水库、文峪河水库、关河水库、后湾水库等良好水体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规划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大力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以32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为重点,编制实施我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我省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状况得到缓解。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实施《山西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重点工程项目,编制实施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及涑水河、御河等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恢复流域生态空间。

基于承载力布局生产力。在制定“十三五”规划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和保护,开展水域、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河、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选择10000公顷功能退化、效益低下或遭围垦的湿地进行湿地恢复或退耕还湿工程试点,力争将全省湿地保护率从38%提升到50%。(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设区市和县级市分别于2016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合理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开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和漳河等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大对圣天湖鲶鱼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河中游禹门口至三门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沁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汾河上游瓦氏雅罗鱼等特有鱼类的保护力度。(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设区市和县级市分别于2015年底前和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制定整治计划。2017年底前,太原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全部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5.推进汾河流域水生态修复。

落实《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各项重点任务,立足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加快推进节水提效、洪水资源利用、控制地下水开采、河源泉源保护、污染减排等重点工程建设。汾河上游流域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突出水源涵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汾河中下游流域要加大流域污染治理投入,强化污染减排和水质改善目标。太原、忻州、晋中、吕梁、临汾和运城市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规划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律法规。围绕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等领域,加快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研究制定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重点推进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与非常规水源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农村环境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等领域政策法规的制订。(省环保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山西保监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订《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健全符合山西实际的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和技术体系。在水环境承载力明显不足的地区,确定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研究制定我省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水陆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各级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均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起,全面推进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在具备条件的跨省、跨市界断面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快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确保2016年起开展监测,优化后的点位作为我省地下水考核点位。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网络。将城市水体水质监测纳入监测范围。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和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各市要按照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标的水体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污染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治理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2.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工业环境风险。2016年起,各市定期开展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督促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探索推进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和工业聚集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督促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加强流域环境风险控制。推进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等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流域重点水环境风险源监控,实施交通沿线特别是沿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公路水环境风险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依据环保部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相关规定,修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执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做好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征收工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等为重点,推行PPP模式,加快研究制定投融资的操作办法和工作机制。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鼓励率先推进PPP模式。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门槛,有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城市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质较好河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试点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评价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动涉重金属以及与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有关的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推进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的评价体系、选任方式、流动制度和报酬机制,出台和落实资金支持、环境优化等配套政策措施,发挥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环保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园区的平台作用,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环保产业发展需求,引进集聚环保科研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优化科技人才的布局和结构。增强我省水环境保护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参与)
 
    强化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仪器设备,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环保科学技术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攻关关键共性技术。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通过国家及省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动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技术研究,加快突破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地下水污染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生态需水和水量调度、水体生态问题诊断和修复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瓶颈。开展我省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等管理课题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的评估和转化。完善环保技术成果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重点技术示范试点工程,加强省级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平台建设,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转化,研究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名录。(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推广成熟实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水生生物修复、生态渔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物资源化、污泥处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以及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等适用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将工作进展和结果报发展改革部门汇总。落实国家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围绕治污、节水、生态修复,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重点工业行业及公共设施开展第三方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各市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每年向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下达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河长制,把工作分解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并抄送相关省直部门。省环保厅和其他省直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针对性的检查和督察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每年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等参与)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定期公布11个设区市的水环境质量状况。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辖区内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市、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获得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发布全省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和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从健全制度程序、树立公益保护意识、加大政府支持等方面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三五”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对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我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美丽山西作出贡献。
    附件:附件1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附件2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控制断面水质目标.doc、附件3 山西省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doc、附件4 山西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doc、附件5 山西省国土部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目标.doc、附件6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一览表.doc、附件7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一览表.doc、附件8-11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