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号) |
晋建安监字[2016]3号 发布日期: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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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5 11:42:42 |
各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施工过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标准化水平,我站制定了《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2016年3月8日 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948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不断推进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省级优良工地)的评审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省级优良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省级优良工地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我省关于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优良工地的申报主体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 申报省级优良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15000㎡(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工程; (二)建筑面积50000㎡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第八条 省级优良工地的申报评审程序是:开工申报、随时受理、动态监控、完工核验、评审发布。 第九条 “开工申报”是指申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组织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创建省级优良工地申请,监督机构及时对工程的施工现场和资料等方面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经市站签章确认后报省站。(见附件申报说明之一) 第十条 “随时受理”是指省站随时接收市站书面推荐的工程项目申报资料,及时建立省级优良工地创建档案。 第十一条 “动态监控”主要包括省站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不少于一次的过程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抽查等。 上述检查的结果是省级优良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工核验”是指申报单位在工程项目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施工作业人员撤场后提出完工核验申请,监督机构对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的,经市站确认后,报省站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申报说明之二) 第十三条 “评审发布”是指每年12月,省站对当年完工核验的工程项目,依据动态监控的情况进行评审,并发布文件和颁发“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证书”。 第十四条 在创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站应及时报告省站,取消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各级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欠薪等其他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参与省级优良工地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在评审过程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