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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 2016-04-08
2016/4/15 9:30:56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及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为下列两项: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基层法律服务事项。
收费标准:100—15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收费标准:500—15000元/件。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收费标准: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5%;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
1000万元以上: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照1500元收取。
以上是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需要预收异地调查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预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基层法律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调查差旅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
六、因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