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
中国建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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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8 21:14:4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协会和企业的建议,经研究,自2016年起,我会开展的“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调整为“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我会对《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建协〔2013〕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对此稿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25日前反馈至我会信息传媒部。 联系人:王承玮、江兆尧 电 话:010-62138131、62133975 传 真:010-62196537 E-mail: 36374520@qq.com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树立行业品牌,规范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工作(包括: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评价,简称竞争力200强评价;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评价,简称成长性200强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力200强评价是对综合实力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的企业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成长性200强评价是对成长迅速、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是一项行业公益性活动,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参加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上一年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四)上一年度未发生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六条 申请参加竞争力200强评价的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附件1); (二)经审计后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申报表中E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 第七条 申请参加成长性200强评价的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附件2); (二)近3年经审计后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申报表中E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按照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网上申报流程(附件3)操作,填报相关数据,打印申报表。 第九条 申报资料须按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奖项证书扫描件的电子版使用光盘或U盘报送。 第十条 同时申请参加竞争力200强评价和成长性200强评价的企业,需同时报送竞争力200强评价申报资料和成长性200强评价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须将申报资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报送,经其审核盖章后,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一份。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程序是: (一)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计算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计算方法见附件4)。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评价工作会议,对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前200名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入围双200强的企业名单。 (三)对入围双200强的企业名单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双200强企业名单。 (四)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会议,发布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循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建协〔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 2、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 3、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网上申报流程 4、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指标与指数计算
修 订 说 明
根据有关协会和企业的建议,经研究,自2016年起,我会开展的“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调整为“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同时,我会对《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建协〔2013〕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共五章、十五条,4个附件。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评价办法正文 1、在全文中,将原评价办法中的“双百强”改为“双200强”、“竞争力百强”改为“竞争力200强”、“成长性百强”改为“成长性200强”。 2、将原评价办法中“第二章 申请条件”改为“第二章 申报”;“第三章 申报资料”内容并入第二章;“第四章 评价程序”改为“第三章 评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改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则”。 3、增加第二条:“竞争力200强评价……综合性评价”。 4、将原评价办法第二、三、四条改为第三、四、五条。 5、删除原评价办法第五、六、七、八条全部内容。 6、将原评价办法第十条改为第六条,第(三)项“申报表中F、G、H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改为“申报表中E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删除第(四)项内容。 7、将原评价办法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第(三)项“申报表中F、G、H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改为“申报表中E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删除第(四)项内容。 8、将原评价办法第十四条改为第八条。 9、将原评价办法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申报资料须按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相关事项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改为“申报资料须按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顺序装订成册”。 10、将原评价办法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11、将原评价办法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改为“企业须将申报资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报送,经其审核盖章后,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一份。” 12、删去原评价办法第十五、十六条,将原《评价办法》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合并为第十二条。其中,原评价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二条第1项;原评价办法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第2项,“对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前100名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入选双百强的企业名单”改为“对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前200名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入围双200强的企业名单”;原评价办法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二条第3项,“对入选双百强的企业名单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改为“对入围双200强的企业名单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双200强企业名单”;原评价办法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4项,“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发布会”改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会议”。 13、将原评价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改为第十三、十四条。 14、将原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建协〔2013〕12号)同时废止。” 二、附件1竞争力申报表 1、将“百强”改为“200强”。 2、删除“是否同时参加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评价”(特级资质企业不参评)”和“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参评的申报数据包括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填写项。 3、在分类指标“A经营规模”中增加分类细化指标“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在分类指标“B资产规模”中增加分类细化指标“所有者权益合计”。 4、删除分类指标“C盈利能力”中的分类细化指标“产值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和分类指标“E员工构成”。 5、将分类指标F、G、H中部分内容删除合并为新分类指标“E科技、质量、精神文明”,包括奖项: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法、发明类专利、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文明单位。 三、附件2成长性申报表 1、将“百强”改为“200强”。 2、删除“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参评的申报数据包括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填写项。 3、在分类指标“B资产规模”中增加分类细化指标“所有者权益合计”。 4、删除分类指标“C盈利能力”中的分类细化指标“产值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和分类指标“E员工构成”。 5、将指标分类指标F、G、H中部分内容删除合并为新分类指标“E科技、质量、精神文明”,包括奖项: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法、发明类专利、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文明单位。 6、删除分类指标“I企业成长特色”填写项。 四、附件3网上申报流程 1、将“百强”改为“200强”。 2、第三条第3项,“按照要求认真详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改为“按照要求认真详实填写申报表”。 3、第四条,“两次申报过程须单独注册账号和密码”改为“两次申报过程须分别注册用户名”。 五、附件4指标与指数计算 1、将“百强”改为“200强”。 2、指数计算方法不做修改。根据附件1、2中的指标修改内容,对附件4中涉及的内容做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