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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深化建筑行业改革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6-04-14
2016/4/18 21:26:11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深化建筑行业改革 全国政协“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精选
      近年来,我国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覆盖省、市、县三级,初步形成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亟须解决的问题。全国政协日前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协商座谈。本报特别刊发部分发言,以飨读者。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原主任 李成玉

尽早把建筑法列入修订计划

2015年10月,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调研组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赴上海、重庆、陕西调研。调研组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稳步提升。但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还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住宅建筑通病突出,工程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有法律法规不完善、质量责任不落实、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为此,建议:

尽快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尽早把建筑法列入修订计划,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启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及从业人员资格许可等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力,界定监督机构执法范围和工作内容。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增加监管工作透明度。推行综合执法,统筹现有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行为,依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制等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加快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解决工程质量损害赔偿和质量纠纷等问题。

强力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把推进建筑产业化纳入“十三五”规划,尽快完善标准体系,高度重视市场培育,精心打造示范项目,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建筑企业的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全国政协常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杨天怡

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近年来,重庆市大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治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模式。主要做法包括:创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整合资源,打造市级集中交易平台;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制度约束力;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结合所取得的经验,建议:

强化诚信建设及成果运用的上位法依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地方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社会信用基础化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国家、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和联合惩戒。

大力培育和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服务业。国家有关部委将信用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地方各级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支持领域,予以大力培育和发展。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舆论氛围。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宣传维护建筑安全质量的重要性,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对抓好工程质量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强化老百姓的安全质量监督意识,让“质量、责任”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舆论氛围。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原监察专员 岳崇

修改招标投标法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发现不少问题。虽然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一些问题作出针对性调整,但有些问题仍未解决,在根本上影响工程质量。为此,建议对招标投标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改革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由于法律对资格预审活动未作明确规定,招标人开展资格预审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有效限制,导致围标串标问题易发多发。建议招标投标法第26条增加“资格预审活动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抽取和资审活动进行监督。资格预审一般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或者其他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的规定。

改革评委会组成方式。实践中由于招标人代表的参与,影响了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公正性,为围标串标打开方便之门,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建议招标投标法第37条修改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主委 孙贵宝

建立短命建筑问责机制

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都有制度规范。短命建筑的出现,意味着一系列安全法规层层失守。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分配不明晰、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为此,建议:

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下限。建议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寿命提升到70年以上,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能与土地批租年限相匹配。

落实建筑物建设使用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建议建立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承担工程质量主要责任。

从建筑物全寿命期去规范和落实各方在质量上的具体责任。现在缺失建筑物全寿命期统筹规范管理和落实各方在质量安全具体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出台相关条例弥补建筑物使用期的法律空白。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与担保机制。建立房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保险,作为房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要求房屋验收前必须上保险,否则不予验收。这样保险公司会跟踪房屋质量,预先把好房屋的质量关。

遏制短命建筑频发的现象。建议强化城市总规法定地位,建立短命建筑问责机制,尤其要规范公共投资行为,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监察。

全国政协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 杨志明

杜绝建筑工人无技能上岗

建设工程一线施工人员结构、技能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目前,我国农民工占建筑施工队伍的80%,总体技能偏低,欠薪时有发生,加强技能提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当务之急。工程质量不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两难”:一是缺乏技能,稳定就业难;二是保障工资支付难。因此,建议:

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使其成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战略工程。加大培训力度,使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培训,到2020年基本消除无技能上岗现象。同步开展劳动技能竞赛,探索突破职业技能鉴定的传统路径,对现场检验掌握技能有实效的,直接破格评为高技能人才。鼓励大型建筑企业和技工学校形成工学一体、校企合一的新型培训制度,逐步成为建筑业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

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建议采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攻克顽症,在易发生拖欠的建筑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发生拖欠的市县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政府负总责制度。同时,还要努力推动住宿有改善、生产有安全、参保有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教授 谢正观

电梯安全监管要责权分明

电梯安全监管问题要从施工前做起,在施工前、作业开始阶段、安装过程中、安装完成后,每个阶段都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作业开始时要制订好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要求,控制每个环节质量。安装过程中要做到分阶段验收。安装完成后,要做好自我调试和自检。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电梯管理制度,尤其要成立紧急救援小组,建立电梯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为此,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区县,进社区、进机房,查资料、查数据,全面排查隐患电梯并进行整改。同时,推动解决老旧住宅电梯问题,特别是没有危保资金来源、年久失修有极大安全隐患的老旧电梯。

建立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协作。以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为例,不仅明确了从电梯制造到使用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且每个环节都权责分明,较好地解决了重庆市电梯管理工作的问题。

电梯检测行业实行检管分离。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将试点经验尽快向全国推广。

电梯能效的检测将随着我国节能政策的推广而日益增加,希望检测行业、监管部门,尤其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这方面能够有所准备。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首席专家 肖绪文

改革现有制度体系 激励企业创新发展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多元责任体系不利于质量责任追究;工程监理制度有待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平衡,落后地区质量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为此,建议:

改变现有总承包模式,建立以工程项目总承包商为主导的工程质量问责制度;改变现有工程旁站监理制度,建立建筑师对建筑产品功能性、适宜性指标负总责的工程宏观监理制度。

改变现有国家建设标准的管理体系,抓大放小。“抓大”是把主管部门的有限精力集中到工程验收标准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上;“放小”是让工艺技术标准主导权回归企业自身,鼓励企业通过工艺和技术创新达到和超过国家验收标准的要求。

改变现有技术论证制度大一统要求,将现在工程质量保姆式的管理思路逐渐过渡到激发企业创精品的积极性上来。在目前市场情况下,这种改变更为迫切。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院长姚燕

加强建材质量监管

建筑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领域建材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过度价格竞争导致质量下降;二是施工水平有待提高;三是监督管理仍不够到位;四是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力度不够。对此,建议:

从源头抓起,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要处理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这对利益的矛盾体,低价中标,不考虑优质优价,也属不正当竞争。建议充分发挥造价协会、各类培训机构等的作用,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完善自身的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形成有序的竞争。对于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采取准入制、加强岗前的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将质量意识贯彻到每一个作业工人脑子里,要知道“质量在你手中”。

加强施工过程材料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建立体系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加强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建设与管理,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方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的认定是工程质量是否会出现问题、是否出现了问题的最后一道关口。但目前,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准入门槛不高,机构众多,恶性竞争,竞相压价。有些项目的检测收费甚至仅是成本的10%,从而导致现场抽检等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办公室编报告的现象。国家质检总局已开始开展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建议加快速度建立规范并实施。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信部组织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方法和标准,应尽快实施,促进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提高建筑材料质量。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实

避免恶性竞争 提升设计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低层次是以保证质量安全为特征的最基本的底线标准,高层次是促进建设工程建造质量的精细化提升。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后,各地陆续发布地方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今年发布实施。结合编制体会,建议:

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费用。压缩设计合理周期和费用是影响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关于保证设计周期,国务院条例已有规定,但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多不执行。对于如何避免设计取费恶性竞争,建议法规政策和行业协会应予关注而非简单交给市场。

质量责任要个人、单位、政府并重。不仅质量责任追究要个人、单位并重,建议政府的技术监管职责也不能轻易放弃,而不仅是行政监管职责。

加强设计师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从法律法规上加强设计师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控制的作用,明确权利和责任;二是鼓励设计机构开展设计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逐步形成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三是明确与服务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取费保证。

改革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建议除重大公建和政府投资项目外,对于其他项目,应赋予建设方更多自主权。鼓励设计企业在提升内在设计技术和品质、塑造企业品牌上下功夫,减少短期博弈心态和行为。

提升量大面广的普通建筑品质。应重视推进建筑的标准化、工业化的集成设计与精细设计,提升批量性建筑产品的整体水平。同样,应重视推进量大面广的普通设计师的整体技术水准的提升。
 

http://www.chinajsb.cn/bz/content/2016-04/14/content_1870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