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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建筑业协会简介
来源:阳泉市建筑业协会
2021/1/4 17:28:27

 

阳泉市建筑业协会

 

阳泉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20001月,是经阳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阳泉市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商品混凝土、检测等建筑业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协会自成立以来,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在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积极研究探讨行业改革和发展,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理论研究,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推动阳泉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协会共有会员单位145家。其中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35名。

服务范围:

1、围绕全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专题调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2、积极开展建筑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企业对国家、省、行业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标准规范的咨询和宣贯等相关服务工作。

3、组织推进建设行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以创建优质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为引领,全面提升全市工作质量水平;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企业优秀经理和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创优争先活动,全面提升全市施工企业管理水平。

4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5、负责组织开展建筑业行业自律工作,促进全市建筑行业诚信度不断提高。

6、开展全市建筑行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及技术培训等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贯彻,向有关部门反映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意见建议。

8、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创优等工作。

9、积极做好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企业,预拌砼、预制构件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产品质量。

10、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法制建设。

11、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优先购买政府有关公共服务项目,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12、加强与各地市建筑业协会联系,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

13、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阳泉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121125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0522日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阳泉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YANGQ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本市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各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组织,并经阳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宪法为准则,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联合全市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阳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阳泉市巨兴巷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全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专题调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积极开展建筑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企业对国家、省、行业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标准规范的咨询和宣贯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组织推进建设行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以创建优质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为引领,全面提升全市工作质量水平;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企业优秀经理和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创优争先活动,全面提升全市施工企业管理水平。

四、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五、负责组织开展建筑业行业自律工作,促进全市建筑行业诚信度不断提高。

六、开展全市建筑行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及技术培训等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贯彻,向有关部门反映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意见建议。

八、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创优等工作。

九、积极做好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企业,预拌砼、预制构件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产品质量。

十、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法制建设。

十一、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优先购买政府有关公共服务项目,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二、加强与各地市建筑业协会联系,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

十三、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一)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

(二)企业会员:在阳泉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市在我市办理委托法人登记或入晋备案的建筑业企业)。

(三)个人会员:在阳泉市建设领域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团体会员需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或已取得工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会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职能部门登记建档、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及书刊资料。

(六)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配合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本会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本会参加民事活动,对协会的一切活动全面负责。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除财务人员以外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对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以下权利:

(一)监督检查本团体财务情况;

(二)监督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的选任程序;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坏本团体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或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也可直接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秘书长提出设立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按照《阳泉市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522日阳泉市建筑业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阳泉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9124日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阳泉市建筑业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改革发〔201858号)文件精神及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年交会费5000元;

2、理事单位年交会费3000元;

3、会员单位年交会费2000元。

第二条  会费服务项目

1、宣传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2、协助与政府部门、企业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3、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社会信用服务;

4、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6、建立行业专家库,提供咨询服务;

7、建设协会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

8、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表彰及会员内部创先争优活动。

第三条  会费用途

1、业务支出:用于组织开展行业调研、成果鉴定等业务活动;

2、会议支出: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表彰总结大会等会议活动;

3、行政支出:用于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等:

4、文印支出:用于制作会员证牌、奖牌、证书、印刷文件、会刊、报告、杂志等。

第四条  交纳会费时间和票据

1、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交纳时间为每年3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会员,交全年会费;下半年(7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年会费标准减半交纳;

3、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收取,由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国家规定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2、协会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会费标准,各分支机构原已制定的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协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4、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对会员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5、协会秘书处每年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六条  其他

1、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取消会籍;

2、困难企业和特困企业可向本会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予以减免;

2、本办法自阳泉市建筑业协会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在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阳泉市建筑业协会

201921


 

 

阳泉市建筑业协会收费项目公示

 

一、会费

1、收费项目:会费

2、收费性质:社会团体会费

3、服务内容:

1)宣传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2)协助与政府部门、企业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3)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社会信用服务;

4)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6)建立行业专家库,提供咨询服务;

7)建设协会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

8)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表彰及会员内部创先争优活动。

4、收费标准:

常务理事单位  5000/

理事单位      3000/

会员单位      2000/

5、收费依据:

《章程》、《阳泉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资料费

1、收费项目:资料费

2、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3、服务内容:——

4、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

《住宅使用说明书》               10/

《施工日志》                     15/

5、收费依据: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