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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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30 15:40:51 |
晋建办综字〔2014〕2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厅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对建造师(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师、物业管理师共计5种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了考后资格审核制度(以下简称资格后审),大大地减轻了资格审核的工作量,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简化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全省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资格后审:为简化报名流程,进一步倡导诚信报名、诚信参考,考试报名时不再进行报名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工作将在考试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核的对象为本年度专业通过人员(在规定考试年度内规定的全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资格证书。专业通过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给予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的专业通过人员,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资格后审的范围包括监理工程师、建造师(一、二级)、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师。
(二)资格后审权限下放:为了更好地服务考生,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按照权限下放、权责统一的原则,将上述8种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后审的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核通知的拟定和发布;
2.接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结果并进行汇总,统一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制作执业资格证书,并发放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和资格审核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考生考试报名,接收考生的有关报名资料;
2.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3.按照我厅将印发的有关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知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受理申述;
4.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资格审核结果;
5.负责执业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发放。
三、工作流程
(一)发布考试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考试文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考试中心)拟定我省的考试通知并发布;
(二)发布资格后审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考试中心)拟定我省的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的通知并发布;
(三)资格审核及上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格审核通知,按照审核程序、标准、时限完成各自辖区内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核验原件、受理申述、调查举报等),同时将审核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原则上为10天,公示期结束后,根据申述情况出具上报文件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格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资格证书制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资格证书,并发放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资格证书发放: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发放执业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热忱为广大考生服务,不断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和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省直有关厅局、厅直属单位、山西建工集团、中央驻晋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格审核事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务大局,配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审核的标准进行资格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对在资格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核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力度,做好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等有关工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5日
来源:厅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