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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厅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 2014.07.29 15:10
2014/7/30 10:32:21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办发〔2014〕34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0日



 

 

山西省达标表彰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掌握、总量控制、合理设置和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省级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以下表彰项目),是指以省直各部门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批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设立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日常工作由各部门干部人事部门负责。
  第六条  对申请设立、调整、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行“项目一年一审、总量只减不增”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按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的面向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或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按规定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每年度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由主办(承办)部门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举办部门(包括主办、承办、协办部门)、设立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表彰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原则上可申请一项综合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下项目),综合部门(指省委各部委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工作的直属机构等)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  因临时性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需进行一次性表彰的,可单独申请。
  第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二)坚持从严掌握,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过多过滥。
  (三)表彰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和奖项设置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四)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表彰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
  (五)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三至五年开展一次。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一至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直各部门将拟设立、调整或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请材料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时提交省协调小组。
  (三)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或审批。其中,对拟设的省级项目,在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对拟设的省级以下项目,以省协调小组名义在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按规定不予公示)无异议后,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批结果批复申报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密项目等可按规定不予公布)。
  (五)省协调小组将省级以下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已批准的表彰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活动的3个月前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再按规定要求进行。具体为:
  (一)省级表彰活动,由承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再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二)省级以下表彰活动,由主办部门制定方案,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部署和实施表彰。
  第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部门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部门表彰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二十一条  因同一事由已获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主办(承办)部门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各单位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
  第二十三条  对表彰活动的获奖对象,均要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部级以上获奖对象的奖励,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办理。省级以下获奖对象的奖励,遵照国家现行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主办部门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对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提交书面退出申请,按原审核审批程序、权限备案后,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可提出撤销意见。属省级以下表彰项目的,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属省级表彰项目的,按归口分别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省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省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规定。对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中央驻晋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晋办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http://www.sx.hrss.gov.cn/news/TZGG/2014/729/14729151021DD6KEIII3J6KH4HA1J9H.html